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约及扬州市物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4-0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行业服务和行业治理的新途径,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觉服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物业服务行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特制定本自律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的宗旨为:通过对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自律,规范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依法履职、服务业主,指导物业服务行业依法经营和从业,努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 倡导全市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自觉遵守本规约,从维护物业服务消费主体和服务主体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作为本规约的履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规约的实施,本规约向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规定,在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年申报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通过专业学习和培训,取得行业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模范的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保持高度公益心、责任心,做到公平、公正、廉洁。

第七条 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开展物业服务,并严格遵守所承诺的服务标准和内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等。

第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的相关要求,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及时发现并劝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装修、私搭乱建和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行为,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劝阻业主的违规装修行为,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全市物业服务人应本着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的宗旨,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倡导物业服务人在开展相关特约服务时,公示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要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良性开展行业竞争活动,杜绝虚假服务承诺、恶意降低收费标准和质价不符等现象,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单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动移交相关资料、物业办公活动场所、代收代缴费用和物业服务费余额等,并按约定时限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做好物业服务人进退工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及时做好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做到资金使用规范、账目清晰、公布及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使用物业公共空间和物业用房,做到不侵占小区的架空层、避难层等公共空间,不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不违法违规出租和经营。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用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维护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促进物业服务消费意识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媒体的公关能力,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投诉,做好投诉回访工作并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满意度测评,努力提升业主满意度。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创和谐美好社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技能提升培训,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在上岗期间,应统一着装、佩带工牌,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用语。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与物业服务人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反映业主的合理诉求,不无故干涉物业服务人正常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服务、文明催交物业费,杜绝采用“梯控”捆绑收费,或采取断水、断电、恐吓、威胁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方式催费;业主委员会应做好管理规约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谋取谋私,不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资产、资金,不贪污公款,不侵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利益,被侵权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重大决议应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表决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条 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负责向规约成员单位传递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协会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人惩戒如下:

(一)约谈主要负责人;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行业通报批评;

(四)停止参加协会会员单位优秀评比;

(五)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六)将违约行为作为信用信息向市住建局报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自律惩戒。

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物业从业人员惩戒如下:

(一)提醒谈话,参加提升培训;

(二)公开谴责,行业通报批评;

(三)列入不良行为从业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作为负面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向市住建局报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自律惩戒。

列入失信名单及不良行为从业人员名单公布时间为2年,公布时间内没有出现不良行为,将从失信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