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普法微课堂】《民法典》|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第二十一期)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4-11-13

电动车充电失火事故,各方主体承担哪些责任

一、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明知将电动车上楼充电会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人身造成重大损害,仍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动车的业主应当将电动车存放到电动车停车棚等地点,禁止将电动车停在楼道门等公共部位,禁止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等进行上楼充电。





二、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事故中,物业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并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本次火灾事故中,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针对电动车非法占用公共部位、电动车上楼梯充电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与劝阻,如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消防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由上述相关部门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并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本次事故中,属地街道应当引导下属社区就本次火灾事故对属地居民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居民电动车上楼充电、电动车堆放在单元门等公共部位等行为的危害,减少或预防再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