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普法微课堂】《民法典》|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第二期)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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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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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购买了某住宅小区一楼的二手房,因该套房屋紧临小区主干道,人流量较大,该业主在装修时将临小区主干道的承重墙上的窗户拆除,并扩大为3米宽的对开门,开设了理发店。

问题一:该业主的拆墙开店的行为违法吗?

该业主拆墙开店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依据住建部《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得拆改外墙特别是承重墙该业主行使自己的装饰装修权利时已经危及了建筑物的安全也已经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如果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出面制止未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物业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该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职责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应判定该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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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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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修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有哪些未经批准不得发生的行为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