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普法微课堂】《民法典》|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第十四期)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4-09-19

小区外围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吗?



普法微课堂


一、案情简介


江阴某小区建成于2004年,有11幢楼,包含商业用房和住宅楼。商业用房分布在小区外围,兼作小区内外的隔断使用。商业用房周围与市区公共道路间设有一些停车位,小区建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停车位都处于开放状态,小区业主们对于车位的权属也没太在意。2017年,出于规范停车等原因,经向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发商对小区东面商业用房的外围停车位设置了停车道闸并委托给商户管理,相关停车位被相应商户用于仅限在自家消费的客户使用。2022年10月,小区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通过查询小区建筑规划图纸发现,东面商户周边的停车位虽然是在小区的围墙外,但车位用地属于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占用的是小区公共用地。经业主表决同意后,业委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发商和商户,以“夺回”小区东面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审理结果


综合上述情况,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致认为,案涉车位为占用业主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依法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商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拆除设置在车位外的道闸。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之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进判决履行情况,商户自行拆除了道闸,业委会接管了车位,小区商户纷纷积极联系业委会租赁门前车位。2023年底,小区业委会收到了第一笔外围车位的公共收益款18万余元。在听取业主意见后,业委会决定用部分收益款给业主们分红,这才有了这笔小区发出的“年终奖”。




三、法条链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