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共有部位乱堆乱放引发火灾,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微课堂
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部分业主占用公共部位、消防通道等引发火灾等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较为常见,该问题也是物业行业和广大业主比较关注的问题。《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针对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发生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本期“物业普法微课堂”关注业主在共有部位乱堆乱放引发火灾,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二、法律普法
三、案情剖析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三)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楼面荷载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制造影响邻居的异味、光污染等,或者妨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在车库出入口等处乱停乱放机动车辆,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道路上设置路障;
(十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
(十二)擅自在公共设施、公共部位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辆充电等;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饲养动物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居住环境;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但尚不构成违法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