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之三】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3-09-06
第1号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9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六章促进与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电池、灯管、药品、油漆及其容器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中产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蒂等。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分类类别予以调整。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违法案件查处和有关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