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参照相关协会收费标准,为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进行,制订本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批准加入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
第四条 协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中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职务 |
缴纳标准(元) |
备注 |
会长单位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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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
15000 |
含秘书长单位 |
理事单位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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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
2000 |
个人会员减半 |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以前,并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会费使用范围:
1、办公经费;
2、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3、召开有关会议和开展相关活动的经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第十条 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