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发布者: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日期:2023-11-16

州市物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规范物业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订本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扬州市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在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四条 爱岗敬业。热爱行业,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团结奋进、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 重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行业服务标准,把好物业服务质量关,不降低服务标准,不偷工减料,为全体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做虚假、不实的物业服务广告,在物业服务中不故意隐瞒、修改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公平竞争。不诋毁同行,不误导舆论,不侵犯知识产权,不参与非任职机构的同业竞争业务,不泄露任职机构的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八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理需求。

第九条 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应尽义务。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第十条 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按规定公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本准则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准则经2023年3月26日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由扬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